为了加强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条 收入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基金会根据需要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三)捐赠基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四)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进行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六)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业务活动支出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基金额度在3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3万元以上~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四)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经费等,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或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使用基金额度在2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五)筹资费用的支付
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使用基金额度在2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六)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资金运作
(一)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财务监督
(一)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二)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五)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20年 6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