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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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工业大学校友会”, 英文译名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AAHU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合而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湖南工业大学校训精神,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加强合作、增进友谊、促进发展、振兴教育。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湖南工业大学校内(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88号),网址为:http://xyh.hut.edu.cn/index.ht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弘扬母校“厚德博学 和而不同”的校训精神,培育独特的校友文化。

    (二)组织和指导各行业、各专业成立校友分会,开展学术交流和其他联谊活动。

    (三)引导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四)编辑出版《湖南工业大学校友》,建设和维护湖南工业大学校友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曾在株洲基础大学、株洲大学、中国包装工程学院(筹)、株洲工院、湖南工业大学,株洲工学院科技学院、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株洲有色金属工业学校、株洲粉末冶金学校、株洲冶金工业学校、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株洲教师进修学校、株洲教师辅导站、株洲教师进修学院、株洲教育学院、株洲师范学校、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株洲市财会干部培训班、株洲市财政会计学校、湖南省财会学校,株洲市建委职校、株洲市中等城乡建设职业技术学校、湖南城市建设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函授(含夜大)各层次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各种短训班、研修班)、自考生;湖南工业大学目前在校生;在上述所列所有校区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外籍教师),目前在校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湖南工业大学聘请的院士、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第八条(一)中所述人员,经各地(单位)校友会或个人与校友总会取得联系,办理登记手续者,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 对湖南工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第八条(一)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本人同意,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获得本会资料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提供信息和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 ) 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下设的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学校相关负责人;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校友代表;

    (四)各校友分会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常务理事2/3(含)以上同意,可同意其辞去或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理事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理事职务的。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增补理事时,由秘书处提名推荐,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常务理事2/3(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荣誉会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理;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相关决议,必要时代行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相关事宜和会长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指导各分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 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如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1218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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