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理财审批

    第二条 基金的投资运作,按照“安全第一”的风险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1、对于银行存款,可根据资金年度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核;

    2、基金会从事安全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等。由基金会秘书处在进行调查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理财报告,经理事会会议同意签字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操作;

    3、基金会从事的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项目,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介入专业机构,进行该项投资的尽职调查,形成投资预案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日常办公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在 10 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财务处报销。

    2、单笔支出在 10 万元以上(不含 10 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分管基金会秘书处副理事长签字→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签字→财务部报销。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须对本年度基金会从事的资助项目、日常经费开支和理财投资等各项活动的财务管理及投资收益情况向理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基金会年检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五条 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

    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

    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2、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3、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助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

    4、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工作;

    6、负责接待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

    7、负责打印年度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九条 出纳岗位职责:

    1、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2、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帐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3、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4、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5、负责保管本会银行印鉴章中的私人名章。

    第十条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一条 现金的开支范围是:

    1、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等;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3、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经领导批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6、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基金会自身的支出。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秘书长报告存款的情况。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

    1、银行结算票据由基金会财务人员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出纳负责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3、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在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4、发票(收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5、专设发票(收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

    6、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十九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保管,

    私人名章由本人授权给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对用印事项,需建立印章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用印事项及用章申请人签认。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

    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5 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秘书长、基金会综合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1513号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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