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高效地进行,维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明确基金会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须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投资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二) 安全性原则:投资应当审慎选择,将资金分散投资、委托于慎重选择的若干标的资产及资产管理机构, 注意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提高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三) 有效性原则:在保证投资合法、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实现投资的合理、稳健增值。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机构:

    (一) 理事会;

    (二) 秘书长办公会;

    (三) 投资顾问委员会;

    (四) 基金会秘书处。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关于投资业务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报送的投资策略;

    (二)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报送的投资项目方案。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投资业务的业务主管机构。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关于投资业务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投资顾问委员会报送的投资策略;

    (二)审议、批准投资顾问委员会报送的投资项目方案。

    第九条 投资顾问委员会是基金会投资业务的投资方案建议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投资机会的发掘、研究、评估,制定投资项目方案并报送秘书长办公会

    (二)制定投资策略(大类资产配置、仓位控制等)并报送秘书长办公会

    (三)对基金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做出投资执行授权。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运行工作,执行投资决议,保证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业务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有关投资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投资决议;

    (二) 维护部门日常投资管理运作;

    (三) 监督投资流程与投资权限的执行情况;

    (四) 处理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突发应急事件。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投资。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监督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 投资顾问委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投资决策会议研究、评估、制定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策略、投资项目方案的研究、审议、制定,投资顾问委员会全体投资顾问委员均须出席,秘书处、财务部需指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人数在十人以下时,投资策略、投资项目方案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方可通过;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人数在十人及十人以上时,投资策略、投资项目方案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投资顾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投资策略、《投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至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秘书长办公会对投资顾问委员会提交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通过并报送至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对秘书长办公会提交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批准,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顾问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通过并签署批准同意后,由投资顾问委员会对基金会秘书处发出投资指令,基金会秘书处由投资专员执行投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维护日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有违反投资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顾问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处风控、合规专员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防范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顾问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成员及湖南工业大学杰出校友均可推荐优质投资项目至投资顾问委员会研究并按流程逐级报批。

    第五章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业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 投资规定资产范围以外的资产品种;

    (十) 对单一资产投资规模的比例超过基金会管理资产总规模

    30%,或违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基金会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定期与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顾问委员会、基金会秘书处、理事会通过审批投资策略、季度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项目方案,控制投资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风控专员负责对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合规、风控专员负责对投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日常具体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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